如今,网络直播已成为一种备受用户喜爱的高互动性娱乐方式,无论是“陪你看”影视剧、体育赛事,还是“为你读”小说,或是“教你做”菜肴和手工,直播的多样性不断扩展。然而,这些网络直播的应用场景也可能引发新型侵权问题,需要引起关注。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的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涉及到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直播授课和直播读书等不同场景,而这些场景中的侵权方式也各不相同。
例如,某网络公司拥有一部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该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了一个“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资源,并通过直播陪伴用户一起观看该电视剧,还提供回放服务。
该网络公司表示,由于该电视剧市场价值极高,为了合法获得授权,已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因此认为某科技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然而,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提供中立的技术服务,并未直接提供涉案影视作品,也未对作品进行任何审核、修改或推荐,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并向主播提供影视资源的行为,旨在通过提高用户粘性以获得经营利益,这一行为与其主张的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的立场并不一致。法院指出,某科技公司已经意识到其经营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因此应当对相应的侵权责任负责,判定其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其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万元。
在直播平台持续创新服务、提升用户体验的背景下,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一判例进一步明确了创新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也不能借服务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针对“陪你看”直播模式中的版权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朱阁指出,主播如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实时直播影视作品,可能会构成对广播权的侵权,提醒主播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
而对于一些主播未经授权就进行“直播讲书”的行为,法院也做出了明确判决。比如,在一起张某诉某直播平台及主播刘某的案件中,张某作为某小说的著作权人,控告刘某未经授权在直播平台上讲述该小说,构成了广播权侵权。法院判定刘某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万余元,同时认为直播平台虽已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但未能履行对主播内容的完全监管,因此不需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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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朱阁表示,平台应根据与主播的关系及对直播内容的控制,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及时管理侵权账号,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
另一起案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甲协会诉某电商直播公司乙公司,称乙公司在直播卖货时未经授权使用了甲协会拥有版权的歌曲。法院判决乙公司应赔偿甲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表示,直播平台和主播要树立“先授权后使用”的意识,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应该主动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如果发生侵权纠纷,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避免二次侵权。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直播已成为著作权法中重要的行为类型,尤其是在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文字作品的侵权案件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尤为常见。直播平台和主播应密切关注这一趋势,确保合法合规经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